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章程
(2022年核准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完善治理结构,保障依法自主办学,促进学院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院性质、宗旨和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源起于1908年创立的私立华南女子文理学院,1984年由华南女子文理学院暨附中校友会创办,是建国后第一所具有独立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女子高等学校。
第三条 校名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第四条 校址
(一) 学院的法人住所:福州市上街大学城学府南路66号
(二) 学院的办学地址
旗山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学府南路66号
烟台山校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乐群路6号
第五条 学院性质。学院是从事高等职业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院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六条 办学宗旨。传承华南精神,育成健全人格,聚焦职业女性培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七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院的审批机关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机关是福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学院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办学形式与规模
第九条 办学定位。立足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开展服务民生的职业教育,坚持产学研结合,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努力把学院办成女性特色鲜明,、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职业院校。
第十条 办学层次。以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 专业类型。学院根据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人才市场的实际需要,围绕妇女、儿童、老年人群体,优先设置与现代服务业相关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类专业,并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办学实际适时调整、优化专业结构。
第十二条 办学规模。学院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三条 教育形式和学制。学院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以继续教育为辅。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学制主要为三年。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文凭。
第三章 举办者和学院
第十四条 学院举办者为福州华南女子文理学院校友会(由原华南女子文理学院暨附中校友会与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校友会合并后注册)。
第十五条 坚持华南人办华南,除依据国家政策转为公办学校之外,学院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发生变更或权益转让。
第十六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荐举办者代表参加学院理事会和监事会;
(二)了解学院办学情况和财务情况;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法律、法规,监督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学院发展需要,筹措办学经费,拓宽经费来源;
(三)依法保护学院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
(四)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五)增强学院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拓宽渠道,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六)协助学院加强对外交流,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国际合作项目;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二)根据学院规模,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自主制定、公开招生方案、年度招生总规模、分专业招生计划和生源比例;
(四)根据办学宗旨和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用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按规定和工作实际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晋升;
(六)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七)学院根据国家政策,自主开展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指导工作;
(八)以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根据实际办学成本,经政府相关部门备案,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九)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院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教育教学、社会服务、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各项职能,建设办学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接受国家税收征收管理;
(七)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根据“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和学院的具体情况进行学院内部的机构设置,确定人员编制,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院理事、监事、党政领导与后勤、财务、人事等可能有利益关系的重要部门负责人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院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监事长、学院党委正副书记、正副院长、校友会正副会长互不兼任,但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可以兼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除院长、书记为理事会职务理事、学院党委纪检委员为监事会职务监事外,其他领导不兼任理事会理事、校友会常务理事或监事会监事。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监事会、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终止任职资格。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为9人,由举办者代表2人、学院院长1人、学院党委书记1人,、教职工代表3人、社会贤达2人组成。理事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十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成员名单和变更后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举办者代表理事由校友会理事会推荐,经校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院院长、学院党委书记于正式入职后即成为理事。
教职工代表理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社会贤达理事由学院理事会推荐,经教代会表决产生。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应贯彻落实举办者办学初衷,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听取院长工作报告;
(二)根据院长提请,聘任和解聘学院副院长;
(三)制定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学院年度工作报告,审批学院重大项目;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批准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审议学院年度财务报告;
(五)决定学院的财务制度,对学院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六)批准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学院规章制度;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及教职工的工资标准;
(八)修改学院章程;
(九)对学院办学过程及执行理事会决议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十)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及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行使上述第(十)项职权时应当先征求举办者的意见,并充分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三十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及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出席会议人数或程序不符合章程规定的,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形式可以为无记名票决、举手表决、协商一致表决。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学院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审批学院重大项目;
(四)审核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重大资产的处置;
(六)决定学院的合并、分立及终止;
(七)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开会应当提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事内容通知所有理事。理事因故不能现场参会的,可以通过视频方式参会并行使表决权。确有正当原因无法参会的理事应当在会议召开前通知理事会,在了解会议内容的情况下在会后三天内补充行使表决权,原则上应当以书面签名或其他能够体现本人意愿的方式行使,否则视为弃权。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第三十五条 理事的职权: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三)了解学院各项工作运行情况,对学院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体制改革和其他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积极参与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实施,对学院的办学规模、人才培养、专业(群)建设等学院发展相关的重要事项提出建议;
(五)加强同海内外、社会各界的交往和联系,扩大学院的影响,提高学院声誉,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学院的事业;
(六)理事会或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终止理事资格的情形:
(一)辞职、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剥夺政治权利;
(三)有违法违纪或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
(四)无法正常履行理事职责达半年;
(五)连续三次无故缺席理事会会议,视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六)其他应当终止理事资格的情形。
因上述原因造成理事职位空缺的,应当依其产生的程序在六个月内补足。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或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及高级职称;
(四)若为学院全职在岗人员(含退休返聘)担任的,其劳动关系在本院的年限应超过二十年;若非学院全职在岗人员担任的,其劳动关系在本院的年限应超过三十年。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行使学院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代表学院对外从事民事活动;
(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协调各方关系,加强外部交往,努力筹措资金,为学院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四)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经理事会同意以理事会名义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管理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代行理事会部分职权,重大事项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六)遇不可抗力等极端紧急情况时,在符合学院利益的前提下,可对学院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七)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暂时代理;
(八)理事会或学院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党的建设及群团组织
第四十条 学院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福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按照党章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四十一条 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党组织实施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院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定稳定、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学院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兼任政府督导专员。
第四十三条 严格落实党组织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员院长一般应兼任党组织副书记,党员副院长一般应进入学院党组织班子;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照学院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学院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理事会,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时,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进入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涉及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院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及党组织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等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系部建立党总支,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六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七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八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学院党委办公室、宣传部等学院党委部门,配备纪检委员等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建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党委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的各项活动,提高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院长
第五十二条 院长在理事会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院长由理事会提名,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党委意见后由理事会聘任。
第五十三条 院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或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二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及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院长每届任期五年,根据任期表现,经理事会评议,并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党委意见后决定是否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五十四条 院长在任期间不能执行理事会决定,理事会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可终止院长任期并予以解聘。
第五十五条 院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聘任和解聘副院长的人选;
(三)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四)聘任和解聘学院教职员工,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院日常行政工作事务;
(七)提出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八)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五十六条 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具体工作。
第五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领导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是院长依据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对学院教育教学实施日常全面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五十八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共3人,举办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分别推荐1人,学院党委纪检委员正式任职后即成为职务监事。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应当由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及高级职称且政治立场坚定、原则性强的人员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违法犯罪记录或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推荐的监事还应当具有二十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或相关行业管理经验。
第六十二条 监事长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可以根据需要列席院长办公会议。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改变学院办学定位、发展方向的行为予以监督;
(二)落实学院章程规定,对学院办学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理事、院行政领导、财务负责人等履行职责的行为和廉洁自律进行监督;
(四)对违反学院章程、损害学院利益、为政不廉的行为、不规范的办学行为予以监督;
(五)检查学院财务;
(六)法律法规、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四条 必要时可以聘请财务审计专家、教育法律法规等专家提供相应专业咨询。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院党政领导、财务负责人及以上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组成人员。
第六节 教研管理组织
第六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由校内外专家教师组成。
第六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专业(群)设置、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和科研工作计划。
第七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院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收取学费杂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院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理事中分配。
第七十三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财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国有资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抽逃。
第七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五条 学院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学院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资金,用于学院的发展。
第七十六条 学院的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七十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民办学院收费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院收费标准变动情况等,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七十八条 学院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利益关联方是指学院的举办者、院长、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和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学院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七十九条 学院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师生权益。
第八十条 学院根据《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校务公开制度》,公开学院历史、学院现状、学院举办者及决策机构等信息。公开载体有学院网站、院长办公会议、全院教职工会议、学生手册及LED电子屏、信息宣传栏、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
第八十一条 学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学院年度报告;
(二)学院重要工作;
(三)人事安排;
(四)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往年分数线、招生咨询、监督机制等信息;
(五)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咨询投诉电话等。
第七章 教职员工与学生
第八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由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外籍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八十三条 学院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十四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确保教职工待遇与本地和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八十五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八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表彰奖惩制度,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违规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必要的纪律处分或解聘处理。
第八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申诉机制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依法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八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行政管理和保障服务等,根据工作职责与需要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获得培训、进修的机会;
(三)获得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并取得奖励、荣誉;
(四)对学院发展、建设、改革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五)就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条 学院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利益,珍视和维护学院名誉;
(三)尊重、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促进学生全方位高素质发展;
(四)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十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构,按标准配备辅导员、班导师,设立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和学生活动中心,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九十二条 学生是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获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教育、利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勤工俭学、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三)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并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四)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对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规定获得相关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规定课程,修满相应的学分,达到毕业条件的获得毕业证书、学历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学习证明;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和涉及学生自身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珍视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友爱互助,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奖励制度。按规定评定国家奖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通过贷、助、减、缓、补等方式对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与奖励,按规定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九十七条 学院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保证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章 学院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九十八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以及分立、合并、终止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自行决定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一百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出现第九十九条中的自行终止情形,学院自行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学院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院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学院终止后,应将学院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销毁学院印章,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一百零三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校训是:自强 开拓 勤朴 奉献
第一百零五条 学院校歌是:华南校歌
第一百零六条 学院校庆日是:10月18日
第一百零七条 学院网址:http://www.hnwomen.com.cn
第一百零八条 学院的标识是: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所称华南人包括原私立华南女子文理学院及附中、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毕业的学生和工作的教职员工。
第一百一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
(一)学院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五)其他需要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院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章程修订属于学院办学重大事项,应按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学院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理事会。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其他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院将核准后的章程在学院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向本院和社会公布。 (学院在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向本院人员和社会公布核准后的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