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育人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学生行政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解除违纪处分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违纪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解除处分的基本程序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内(学籍处分以教务处规定为准)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者,一年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者,一年期满后由被处分人提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系党总支书记、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分管院领导逐一审核签字后提交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由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给予解除处分决定。
第五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纪现象,表现良好;
(二)在考核期内积极参加学院校园服务工作满72小时,且表现良好。具体认定由校园服务部门在《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违纪学生校园服务工作认定表》签署认定意见。
第六条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考核期满后向所在系提交解除处分申请材料。解除处分申请材料包括《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解除处分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违纪学生校园服务工作认定表》原件。
申请人所在系应在收到解除处分申请报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申请人所在系无故拒绝受理,或收到申请后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在所在系受理期满后,直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可以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所在系。
第七条 解除违纪处分的学生,自收到解除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除有特别规定外,学生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各种权利。
第八条 本规定由院学生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原文件(闽华南[2017]10号)废止。
附件: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解除处分申请表(一)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解除处分申请表(二)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违纪学生校园服务工作认定表
学生事务部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