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关于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暂行)
闽华南〔2012〕54号
为做好学校采购工作,更好地为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采购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采购方式和定价机制必须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二、学校成立7人的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各部门抽派人员参加;小组设组长一名,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院长具体指导工作。采购工作小组研究采购招标方案时,申购部门派人参加。
三、采购工作小组在研究具体采购方案时应充分发表意见,民主协商。有争议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重大问题必须向院长办公会议汇报。
四、采购方式有直接向商店购买,以及谈价、比选、校内招标、公开招标等方式。
(一)对于要采购的一般物品,有明码标价的(如超市等),或价格在市场上比较透明、比较公开的,可由采购人员直接采买。
(二)对采购价格波动大的一般物品,必须由2人以上参与,通过询价后购买。
(三)对于批量采购的大宗或金额较大的物品,必须交由学校采购工作小组讨论采用校内招标的方式采购。
(四)因特殊情况无法采用校内招标的,可用比选方法。参加比选谈价的人员和具体事项由采购工作小组确定。
(五)符合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必须公开招标的,则坚持公开招标。
五、采购的物品报销时应持正式发票,并由经办人签名,一人经手的一人签,二人经手的二人签;由采购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的,经办人签名后,须由采购小组负责人签名。
六、各单位按审批权限申请购买物品,除大宗或金额较大物品交采购小组决定购买外,其它低值易耗一般物品由申购单位按要求自行购买。
七、采购物品单件价值300元以上的必须交总务处资产科办理入库手续后方可报销。
八、实行二级管理,部分经费已下拔使用的单位,考虑到统一采购的方便,A4纸可向学校保管室领用,并由保管室折价上报财务处,其它物品不再领用。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二○一五年六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