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来源:学工处发布时间:2015-04-11浏览次数:64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闽华南学201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团活动的开展与壮大,规范社团活动。丰富广大学生的课余生活,加大社团活动的的影响范围与辐射面。让社团活动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由一枝独秀向百花齐放发展,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应对复杂的社团活动管理,使社团活动更加规范有序进行。在学生会原有框架基础上开设社团部。社团部是管理与监督社团的主要部门。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在学校各级党团组织管理和指导下的群众性团体。具体的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或学校发起,学生自愿参加,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是校园文化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生社团应在学校各级党团组织管理和指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积极开展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有利于校风、学风建设,有利于校园文化健康、繁荣发展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二章 鼓励条件

第四条  团委旗下注册社团可以向团委学生会提出协助其开展活动的要求,其中包括联系场地和必要的人员支持。

第五条  团委旗下注册社团可以向团委学生会提出共享外联成果的要求。

第六条  新成立的注册社团可以向团委学生会寻求有关如何开展活动的经验。

第七条  在开展社团活动中有杰出表现的干部或个人可以参与团委学生会一年一度的优秀干部评选。

第八条  在开展社团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社员或干部又符合条件可成为推优入团或入党的人选。具体条件如下:

(一)高中阶段没有不良记录无记过处分。

(二)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成绩处于深圳平均水平以上。

(三)对社团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艺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校学生社团的社团的管理部门为我校团委,团委授权于学生会社团部进行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六)有自己的特色;

(七)发起人或申请人员为东升学校在校学生或老师;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  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未来的发展计划书;

(六)社团创建申请表。

第十三条   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未来发展的目标和计划

(三)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四)学生社团类别;

(五)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六)组织机构和原则;

(七)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八)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九)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十)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二)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筹备之日起60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登记管理机关自行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10人的。

第四章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各社团经批准成立,有组织开展社团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开展学生社团活动必须遵循本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原则。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和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评价活动,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呈报主管部门审批。社团管理中心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团委审批,同意后呈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条  社团活动一般限于课余时间进行。任何社团成员参加社团活动,如与本级、班集体活动有冲突要请假,都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且统一使用团委学生例假请假条请假。

第二十一条  各社团开展大型活动前,必须至少提前十天把活动计划送交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社团开展大型活动后应及时做好总结和写好相关报道(图文)并以书面形式送交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各项评优的依据。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机关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五)协调各社团间的活动时间。

第二十四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所在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六条  社团应当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具体注册办法由各自行制定。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社团开展大型活动前,必须至少提前十天把活动计划送交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学生社团以学校名义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二十九条  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负责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学生社团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拨款、会员费、校友捐款、及校外单位赞助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  学校社团的活动经费,一般由学校团委拔给。承担全校性大型活动时,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审计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各社团向校团委申请经费,必须在活动前提交详细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经校团委同意,方可开展活动并在活动结束后凭正式发票报销。

第三十三条  各社团收取会员费,必须将收取标准和总数上报给校团委备案,在使用上必须合理地具有完备的手续。

第七章  附录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的所有登记社团(协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团委。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学工处

二〇一五年四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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