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闽华南教〔2013〕4号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学院专业建设的宏观管理,促进专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学院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以下简称《目录》)以及《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章程》是专业设置管理的基本文件,是学校设置、调整专业的基本依据。各系新增、调整专业须依据《办法》,在《目录》范围内进行。设置《目录》外专业,须严格履行论证、审批、备案程序。
第三条 设置、调整专业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及专业建设规划,以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职业岗位的需要为原则,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从本校师资、实验实训等办学条件实际出发,制订好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在规划的范围内调整和设置专业,逐步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促进专业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
第四条 对专业设置的管理,要有利于高职高专教育人才的培养,满足学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化,有利于专业结构和布局的优化,有利于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提高,有利于发挥本校优势,形成特色。
第五条 专业设置应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职业岗位为依据、以教育资源为基础、以教学基地为依托、与职业资格相衔接的原则,并正确处理专业设置稳定性与灵活性、专业口径普适性与针对性、专业目标的适时性与前瞻性、专业比例通用性与特色性的关系。
第六条 专业设置条件:
(一)符合学校发展规划,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具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新设或调整专业专业时,须认真做社会调查与人才需求预测。
(二)符合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具备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具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要求所必须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包括专、兼结合的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队伍,专业专任教师数量及资质应符合教育部的规定。
(四)具备该专业必须的开办经费和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实训场所和教室等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校企合作的校外实训基地。
(五)新设或调整专业时,一般应有设相关专业为依托。校企合作举办的专业必须具备相关的协议等材料。
第七条 专业备案审批权限:
(一)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学院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工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的办学条件确定学校优先发展的专业范围。
(二)学院的学术委员会负责专业设置评议工作,其任务主要是对设置和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学术委员会评议结果原则上应作为设置和调整专业的依据。
(三)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在规定的限额内,设置目录内专业(国家控制专业除外)。
新增专业类(目录内),必须向省教育厅申报,由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原则上,新增专业类每年不超过1个。设置目录外专业,要专门向省教育厅报告,由省教育厅审核,报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专业备案程序:
(一)设置、调整已办专业类的目录内专业,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学校发展规划及专业建设规划;
2、申请(备案)报告(设置调整专业的论证报告,主要内容是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述);
3、申请(备案)表(按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填写)。
4、审查备案和审批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二)设置新增专业类的目录内专业,还须附专业论证材料,包括:专业类人才需求、师资、实训、实习等办学条件、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
(三)设置目录外专业,提交的材料要符合上述要求。在做论证时应着重对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说明,主要包括:
1、拟设专业名称的科学性、规范性分析;
2、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3、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4、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主要指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主要学科基础、主要课程、修业年限;
5、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比较分析及相近专业比较。
6、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四)时间要求:设置、调整专业,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各系必须于当年的11月1日以前,将次年招生的调整专业、新增专业(目录内)新增专业(目录外)材料报教务处。
第九条 检查与评估:
建立专业申报(备案)材料的存档备查制度,开展专业设置的检查和评估。学校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学校专业设置信息。未经批准或备案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教务处
二〇一五年一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