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学生海外交流管理规定
闽华南〔2015〕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培养我院学生国际化视野,推动我院各学科、专业的国际化教学研究水平,我院与国外大学开展了国际交流学习项目。为了保证合作项目健康、有序地开展,同时进一步规范海外交流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国际交流学生的选拔条件和程序
第二条 参加国际交流的学生应是本校在籍学生,具有在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完成在校三年学习,成绩较好,获得我院的大专毕业证书;
(三)具有较好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四)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生活自理能力,能圆满完成出境学习任务;
(五)满足具体交流项目要求的条件;
(六)已交清学校的各项费用。
第三条 国际交流学生选拔,坚持信息公开、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外事处根据学校对外交流合作协议的内容及时向学生发布信息。
第五条 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信息,由本人填写《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国际交流学习申请表》,并上交所在专业、系及院教务处审核。
第六条 学院外事处结合申请人学习成绩和院(系)推荐意见,确定拟派出国际交流学生名单并经学校审批后,转送合作交流学校审核。合作交流学校审核通过后,外事处组织学生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三章 学生赴台短期研修学习的选拔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赴台短期研修学习的学生应是本校在籍学生,由学院教务处统一安排选拔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八条 学院外事处根据台湾院校的要求,以及学院实际需要,及时向学生发布信息,并做好向省教育厅报备、并向省台办申报赴台批件的各项手续。
第九条 学院外事处应在学生赴台前组织学生开会,强调对于一些涉及政治敏感问题要有高度警惕,避免参加政治上敏感的活动,不要从事任何与学生赴台研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四章 培养形式
第十条 目前我院学生赴国外进行交流培养,其形式为“3+N”项目。学生在我院学习获得大专毕业证书后,可申请国外大学的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学习。具体学习时间根据学生所选择的学校及专业而定,一般为一至三年。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录取后无客观原因而放弃国际交流名额的学生,一年内不能参加学校其他任何国际交流项目。
第十二条 国际交流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交流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学生因故需中途终止合作交流项目的学习,应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学习。
第六章 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根据我校与合作交流学校的协议规定,国际交流学生成绩优异者,可享受由合作交流学校的奖学金。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学生在交流期间的产生的签证费、往返旅费、生活费、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费、交流学校指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等一律由学生自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院外事处负责解释。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