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关于涉外工作的若干规定
闽华南〔2015〕35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做好我院的涉外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地方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和福建省委、省政府颁布的《关于福建省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及我国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结合我院的涉外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一)学院确定一位主要领导主管外事工作,重大问题向学院院长和党委书记汇报。在学院各项业务工作中遇到有涉及对外政策和重要涉外问题时,要与主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商量,共同保证正确执行政策,防止政出多门。
(二)学院外事处是学院行政涉外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重要涉外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
(三)学院各业务部门与外事处在涉外工作上要相互协调配合。各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外事处通报本部门的涉外工作情况,与外事处共同研究处理涉外事务。
二、学院外事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以及学院关于涉外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提出制订涉外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协调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涉外事务。
(三)负责接待来访的国(境)外友人,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涉外接待工作,负责涉外人员生活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工作;统筹和协助安排学校领导的公务涉外活动。
(四)根据学院教学和科研的需求,制定国际交流与合作计划,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多方面工作,负责来校任教和短期讲学的国(境)外专家及学者的接待与管理工作。
(五)配合和协助学院宣传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协同审查涉外报道稿和有关其他文稿。
(六)对负责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进行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教育,组织外事干部的对外政策、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外事工作经验。
(七)办理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涉外事宜。
三、涉外工作运行程序
在对外交往中,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不得自作主张,随意行事。涉外事项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院外事处统一受理,按规定逐级审批。
(一)凡参加国际性、区域性对外交流,参加者应向学院外事处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分别上报审批。
(二)任何部门、单位、个人联系的涉外交流事宜,均须在意向性接触或洽谈之后,及时上报学院外事处,并提交学院领导审核。在归口管理部门未做出明确答复之前,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做出实质性的承诺。
四、来校讲学访问的邀请
(一)邀请国外、境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访问,应根据我院的教学、科研实际需要和可能,以及考虑我院实际接待能力。
(二)各单位应提供邀请活动的申请报告,在申请报告中必须写明邀请目的,被邀请对象的个人简历、学术或从教、从业背景资料,同时出具在华或在我院活动的日程安排计划与接待要求,以及经费预算金额(包括国际、国内旅费和食宿交通等费用)及其来源,并同外事处协商接待安排和各方面筹备事项。邀请活动的申请报告应由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党委负责审批。上级机关有要求的,应按规定向有关上级部门报批。
五、外籍教师的聘请
依照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的聘请外国教师的资格,根据我院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由各有关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外事处牵头会同相关系部,提出聘请意见,经主管教学和外事的学院领导同意后,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并办好其入境审批手续,方可向受聘方发出邀请函件。
六、国际学术会议的举办
(一)由我院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应经学院领导同意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二)相关筹办单位应提交申请报告,必须注明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规模、组织领导和拟邀请的外国学者和台湾学者、港澳学者的职称、职务、单位、学术专长与贡献等情况。
(三)不得通过研讨会、展览会等形式将涉及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民族、边界及其他敏感问题的内部材料和观点公布于众。
七、合作办学
应本着“积极慎重、以我为主、加强管理、依法办学”的原则,充分了解合作者的基本情况和背景,对申请来校合作办学的国外(含境外)机构和个人应进行严格审查,在提供有效的资信证明等文件并保证合作办学资金到位的前提条件下,由合作单位向外事处提出申请,经院领导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八、涉台事务
(一)我院党政机关中任职的人员应邀赴台,应以民间身份,申报审批中应说明任职情况和是以何种民间身份赴台的。如无特殊情况,应邀赴台人员须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学院领导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我院赴台人员应当在政治上保持坚定的立场,对“两个中国”和“一中一台”等重大政治敏感问题要有高度警惕。不要与台湾以反共为招牌的组织或情报、“台独”组织接触,避免参加政治上敏感的活动,回避旗、徽、歌等问题和场所,不参加在台举办的各项国际活动(特准的除外);原则上应婉拒台湾当局高级官员以“政府”官员身份在台“政府”机构接见。谈话时尽可能不涉及政治敏感问题。如对方无理挑衅,应表明我立场,理直气壮予以反驳,但不与其纠缠。要严守国家机密,严防台情治部门套取情报。
(三)不要向赴台人员布置与他们赴台身份不相符的任务,以免给他们造成困扰,在政治上带来不良影响和后果。
(四)大陆人员不得申请加入台湾的政党、社团和其他组织。已加入者,应立即停止参加其组织和活动。
九、涉外宗教、婚姻
涉外宗教和涉外婚姻问题同样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涉外工作。应切实认真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方面对外交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宗发字〔1990〕第125号)和省民政厅、司法厅、公安厅《关于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工作的意见》(1981年5月29日)执行。
十、学生涉外活动
(一)学生参加涉外活动应及时向所在系部、专业报告,在涉外活动中应遵守涉外纪律。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维护民族尊严。不说任何不利于祖国的话,不做任何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举止大方得体,不卑不亢。
(二)接待临时来访或顺访的国(境)外学生或学生团体,由主管外事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接待。
十一、敏感地区和敏感问题
(一)敏感地区(如东南亚诸国)的侨务工作,要高度警惕重大政治敏感问题。总体上应持严肃、审慎的态度,掌握稳妥、严谨的原则,本着“多做少说”、“只做不说”的精神,注意做好敏感地区华侨、外籍华人的工作。
(二)严禁公开对外报道东南亚华侨、华人在华投资、捐资助学、兴办公益事业或来华寻根、谒祖、省亲、联谊等活动情况,如个别需要报道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并经省侨务部门审核。
十二、保密与安全保卫工作
(一)自觉维护党和国家利益,提高政治警惕性,加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二)必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凡国内未公开发表的机密事项,均不得向外国人泄露;凡对外提供社会、经济统计资料,应以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凡未公开对外展示或发行的重要文物、内部刊物以及影印外文书刊等,均不得让外国人参观或拍照;凡我内部召开的学术讨论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请外国人旁听;不得公开引述我党政府对华侨、外籍华人工作中的内部方针、政策、规定及提法;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驻外机构情况。
(三)陪同外国人在我省进行旅游、参观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原则上应安排到开放地区和开放单位,如需去非开放地区,接待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同意,并经省外事处批准,向公安部门办妥手续,方可前往。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省外事处和公安部门允许不得擅自将外国人带入非开放地区,也不得将外国人带入非对外接待的机关单位和贸然到私人住宅进行参观、访问。
(四)遵守涉外人员守则,不准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内刊及记载有机密内容的笔记本会见外宾或陪同外宾参观游览。出国人员要保持高度警惕、严防窃照、窃听,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图表、内刊和内部笔记本携带出国,确需携带时,应严格执行报批手续,妥善保管,严防失密。
(五)对来校讲学、访问、工作的外国专家学者,应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我国政府颁布的关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的有关法规,其在校居留期间,应持有公安部门发的有效签证和有效在华居留证,进行登记备查。发现疑点,应及时向外事处报告。
(六)使用学校互联网应遵守涉外纪律。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外事处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