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各类场所使用管理的
有关规定(试行)
根据院长办公会议的精神,为规范使用和管理学校各类场所,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内各类场所指校内礼堂、报告厅、会议室、教室、各类实验室实训室(包括计算机房、琴房等)、宿舍、操场、公共场地、架空层等建筑设施,为学校重要资产。学校决定,为便于使用和管理,将以上场所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造册后,划归相关部门具体使用、管理。
二、经研究决定,各类教室、实验室实训室(包括计算机房、琴房等)、操场等的教学设施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建筑物的架空层以及校门门楼(除已租赁的以外)的管理由发展办负责;综合楼六楼会议室由办公室负责;教工活动中心由工会负责;礼堂由学工处负责;外专楼由外事处负责;其它场所的管理,包括学术报告厅、中会议室、食堂、超市、室外场地等均由总务处负责。
三、相关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使用和管理细则,落实责任人,承担起管理责任,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类场所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作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负起督促和检查的责任。各部门制定的管理细则在上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公布实行。
四、各类场所涉及使用音响、灯光、多媒体等设施的,凡由学校组织的活动,由总务处派专业人员负责调控,凡部门组织的活动,使用以上设施的,由部门指定专人,经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后负责调控。严禁非指定人员、或指定人员未经培训和指导擅自开启以上设施,否则造成的损失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相关部门在使用管理中应切实做好卫生管理和财产管理,要切实保护学校资产不受损坏。对使用不当或疏于管理造成资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自然损耗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失的要按资产管理的要求,及时报损报修。
六、学校的各类场所以及教学设施主要保证学校师生正常的教学活动,一般不外借。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借的,一律实行有偿租赁,由要求承租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相关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七、各场所对外租赁的价格标准,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兄弟学校制定,在征求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同意后报财务处备案。
八、校内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和外单位合作开展教学、助学、就业指导、就业创业等活动使用各类场所,带有商业活动性质的,有关管理部门在收取管理费用时,可适当减免。
九、承租单位或个人经批准,持报告单到财务处交款后,应将财务处签了交款证明的报告单的复印件交保卫科备案。外单位或个人未办理以上承租手续而在校内开展活动的,视为违法,学校治安管理部门将依法处治。
以上规定为试行,在管理工作中遇有问题,可向学校反馈以便于补充和完善。
附:各部门场所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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