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发布时间:2013-10-10浏览次数:150

 

闽华南〔201344

 

关于印发《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 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12206号)文件精神,学院制定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的初步方案。经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讨论并征求全院教职工意见后,形成《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试行)》草案,由第四届教代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方案现已取得福建省教育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备案,予以印发。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2013929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7号,《福建省公务员局 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1220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聘任原则

(一)评聘合一

(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三)专家评价、业内评价、分类评价、综合评价相结合,重思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

(四)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开、公平、公正,充分保障教师等各类人员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和相应的权益。

(五)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维护学校安定和教师队伍稳定。

二、实施范围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教师(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老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仍按原系列要求推荐申报。

(二)学院对教师等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设置试行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针对空缺岗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各类各级岗位,原则上按学院当年已核定的岗位数额执行。

三、聘任条件和相关规定

(一)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等人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不得聘任其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含实验技术和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等人员)。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具备本学科教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以及履行相应职务岗位职责的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实验技术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4、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等任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合格以上。

5、学历、学位、任职年限、外语能力、继续教育等条件要求,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6、各专业技术系列职务任职条件中所涉及的成果、年龄及任现职年限等的认定或计算,均要求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的1231

7、非从事本专业的人员转岗应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须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工作实践后,方能按高一级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程序实施聘任。

(二)具体聘任条件

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各级职务的任职条件按照《关于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安排》(闽教职改【1997010号),《关于高等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聘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职务经常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012号),《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58号批转执行)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聘任程序

(一)发布通知。学院核定专业技术聘任岗位数额,发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通知。

(二)个人申报。应聘人员向拟应聘岗位所在的系(部)考核推荐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学术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材料。晋升职务人员的学术成果与科研成果应是其担任现职务后取得的。

(三)业务审查。系(部)考核推荐组对应聘人的资格、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实绩、成果进行审核。根据应聘人员的综合表现提出考核推荐意见,报学院聘委会办公室初审。

(四)成果展示。业务审查通过的应聘高级职务人员的成果材料均应公开展示。

(五)学术成果鉴定。

1、正常晋升副高级职务的人员,须提交2篇(部)代表作;正常晋升正高级和破格晋升副高级须提交2篇(部)发表在学报级刊物上的论文作为代表作;破格或越级晋升教授、研究员须提交3篇(部)代表作,其中须有2篇发表在权威刊物上。送审代表作均须是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署名的学术论文或专著。

2、代表作须经2位校外同行专家鉴定(其中申报正高职务须由本学科正高级专家鉴定,且科研成果应经1位省外同行专家鉴定;申报副高级职务须由学科副高级以上专家鉴定);由学校统一组织送审,实行匿名鉴定。代表作鉴定结果分已达到尚未达到。须有两位以上的专家给予达到鉴定意见。

3、代表作鉴定结论意见当年使用有效,跨年度不予使用。上一年度参评未通过人员,必须有新的论著,其送审代表作至少应更换1篇新论文。

(六)召开专业技术职务专家评审组会议,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提出聘任意见,并向学院聘委会推荐拟聘人选。应聘高级职务人员的考核采取由应聘人述职的形式进行。在此基础上进行民主测评。专家评审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应聘人员获得评审组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专家评审组品议。

(七)学院聘任委员会综合考评意见,确定拟聘人选。

(八)网上公示。学校通过网络方式对拟聘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九)学校聘任。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任证书。

五、聘任组织

(一)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聘任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应为奇数。聘任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由学校经过民主程序产生。

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和处理聘任工作中的重大事宜。聘委会任期三年。

聘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日常工作。

(二)学院成立两个专业技术职务专家评审组:教师及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专家评审组和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成员不少于7人,评议正高级职务的由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评议副高级职务的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正高级职务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评议中级职务的由具有高、中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高级职务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专家评审委员组由校内外专家担任,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专家评审组当年度有效,任期届满,须更换五分之一以上的成员组成新一届评审委员会。

专家评审组负责对应聘各级职务人选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进行评议,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或建议。

(三)系(部)考核推荐组

1、教学单位

1)成立系部考核推荐组,成员由系(部)主要负责人、专家及教师代表组成。考核推荐组由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系部党总支书记担任。

2)系部考核推荐组职责:

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向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和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专家评审委员会推荐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

处理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有关事宜等。

2、非教学科研单位

1)成立考核推荐组,成员7人,主要由社会科学(教学管理)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会主任由中层以上行政负责人担任。

2)考核推荐组职责为:

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向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和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专家评审委员会推荐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

处理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有关事宜等。

(四)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监察小组和争议处理小组,由学校相关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组成。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争议处理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纠纷处理。

六、聘任时间及聘期

1、聘任时间为聘任当年的715,聘期一般为两年。聘期内新聘人员,原则上聘任在该职务的最低岗位级别。对于距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聘期至规定的退休时间。

2、聘期届满,申请续聘或申请聘任更高岗位级别的,应符合《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七、其他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系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学校的要求和部署做好工作。

(二)系部要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应聘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学校不再统一进行审查。如果出现问题,由中层单位有关人员和应聘者本人负责。对于协助、纵容、包庇应聘者谎报工作业绩,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三)各单位和个人在聘任工作期间,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诽谤他人。如有违犯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应聘资格或撤消其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且三年内不得应聘高一级职务。

八、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起施行。

九、实施办法由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           20139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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