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闽华南〔2013〕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学院由一位副院长分管固定资产的工作,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院物资设备的管理工作。各处室、专业等使用单位为院二级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级管理机构都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管理好学院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报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调剂、报损、报废等有关申报手续。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保管、维护等管理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帐卡、清理盘点、维修维护和安全,并向管理部门及有关领导报告管理使用情况。
第五条 各处室、各专业的仪器设备管理机构都要有一位部门领导分管及部门一位人员(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原则上由学院正式职工担任,否则,需经学院同意)负责具体的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部门、专业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力求稳定,不得轻易调动,确因工作需要需要调动时应做好帐、卡、物的交接手续,没有做好交接手续不准离开岗位。
第二章 一般仪器设备
第六条 本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寿命超过1个会计年度(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二级管理制度,保证仪器设备帐、卡、物相符,各使用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保管人员的工作职责,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学院仪器设备原则上一律不外借。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九条 新建、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造价、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入帐。
第十条 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入帐。
第十一条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登记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入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第十四条 调出、出售、报废、盘亏等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注销。
第四章 固定资产调剂、报废的处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校内调配时,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一式三联,经资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送移入部门签认,一联由移出部门留存备查,一联资产管理部门记帐,一联由财务部门留存,同时移出部门将《固定资产卡片》移交新使用部门,办理转移接收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必须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损)审批表》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后送财务部门审核,经院长签注意见后,由财务部门按上级有关处置规定程序报经批准方可予以核销。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任何部门或个人不经允许不得自行处理,必须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集中存放,否则不予销帐,报废的仪器设备应从批准之日起方可处理和核销固定资产帐。废物利用应本着先院内移作改制、做零配件使用等。
第五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必须赔偿:
(一)不听指导,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者;
(二)不懂操作,擅自使用造成损坏者;
(三)不经批准,擅自拆改造成损坏者;
(四)工作不细心,搬动造成摔坏者;
(五)工作失职,保管不当造成丢失者;
(六)借用丢失者;
(七)嬉闹造成损坏者。
第十八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赔偿金额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
(一)借用丢失者按原价或根据使用年限的新旧程度赔偿;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者只赔偿修理费;
(三)零件损坏或丢失者,只计算零配件的赔偿费;
(四)损坏修复后质量下降,但还能使用,按精密等级下降计算赔偿法费;
(五)稀缺、贵重仪器设备丢失按原价赔偿。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损坏的仪器设备,经过鉴定及有关人员的证明可免于赔偿:
(一)无法预防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坏;
(二)使用年久,确已丧失效能;
(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中的自然损坏。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属责任事故,要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报告单》,并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核,赔偿人到财务处办理交款,手续办完后相应作财产减少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权限,应遵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固定资产类别编码及固定资产编号
第二十二条 为统一口径,加强管理,便于登记和核算,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固定资产按其基本属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和牲畜16大类。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编号,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4位表示年份,后4位表示该年内的流水号。如:20080001,表示2008年添置的第一台设备。此编号必须唯一,不能空缺且不能有重复编号出现,本编号可以唯一地确定某一台设备,这个编号一直跟随某台设备,不因该设备调转、报废而更改。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应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清查工作由财务部门组织,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配合,清查人员由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人员共同参加。清查的结果必须填写《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表》一式三份,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各存一份。对清查发生的盘盈、盘亏情况,要查明原因,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审查。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清查采用“帐卡核对”和“实地盘存”两种方法。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帐、卡、单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明细账:用于资产管理部门核算、登记固定资产的新增、调出、报废等事项,按类别、项目、物品名称设置账户,具体记载固定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总金额等。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卡片:用于登记固定资产的新增、转移、调出、报废等事项,按物设卡,一物三卡,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各执1份,分别反映分类、分部门固定资产情况;使用部门执1份固定资产卡片,以卡代帐,随时反映变动情况。
第九章 固定资产安全事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保管部门应对其所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安全负责。
第二十九条 作为固定资产具体的使用、保管部门,应就固定资产的日常安全及维护提供适当的措施,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损失、丢失的,要追究当事人、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当事人应作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章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