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学生行政处分条例

来源:学工处发布时间:2013-06-03浏览次数:102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学生行政处分条例

闽华南201359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创建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制订《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学生行政处分条例》。

第二条  制订本条例的指导思想:坚持从严治校,违纪必究的原则;同时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批评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视错误的性质、情节和本人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进步或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策划、组织和煸动罢课罢考,聚众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含本级处分,下同)。

第六条  成立或参加非法政治性组织或社团者,视其实际活动情况及其造成的后果,给予不同等级的处分。

第七条  凡参加非法宗教组织或活动者,视其实际活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给予不同等级的处分。

第八条  张贴、出版、复制、传播各种非法宣传品(含大小字报、标语传单、录音带、录像带等),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凡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电台等进行各种违纪活动,视其情节及后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或处置。

第十条  考试违纪作弊者(含协助作弊的学生),按《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学生考试作弊及违纪处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触犯刑法,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学校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被管制,拘役,判刑,劳教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依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以警告、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卖淫、嫖娼或教唆、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携带、藏匿、制贩、传送、注射、吸食鸦片、吗啡、冰毒、海洛因、摇头丸等毒品者,除收缴毒品外,并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私自收藏、携带、使用或制贩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腐蚀、放射、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者,除收缴危险物品外,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学生参与带有赌博性质或封建迷信性质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或侵占集体经费或破坏公私财物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窝藏、销毁、转移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三条  凡偷窃,撕割院图书馆、系资料室图书、资料,初犯且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初犯但情节严重或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打架斗殴者,视其应负责任与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挑起事端者:

1、策划他人打架、斗殴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聚众斗殴,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人受伤或引起突发事件)者,除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外,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参与者:

以“劝架”等方式为名,偏袒、参与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在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后,知情者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持械行凶打人者,从重处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欺骗、辱骂、殴打教职工、值勤人员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进行非法经营、非法传销或在社会营业性的歌舞厅、茶座、酒吧、夜总会等场所当“三陪”(陪吃、陪跳、陪唱)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或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内公共场所举止不得体、搂抱接吻而不听从劝告,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观看国家禁止的,制贩、出租、传播、收藏或观看黄色淫秽图画书刊或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非法同居,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不参加院、系组织的校园卫生包干和检查活动或破坏校园环境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参加校园卫生包干和检查活动或不完成规定任务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凡在公共场所乱扔瓜果皮核、纸屑、食品包装物、烟蒂等废弃物者,根据《福州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及学院有关校园管理规定,给予罚款,并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不听劝告或有多次行为者,给予加重处分;

(三)污损建筑物或在建筑物及其它设施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损坏校园花草、绿篱、树木及卫生、绿化设施者,责其赔偿损失后,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干扰校园卫生督导工作,或谎报、隐瞒其身份等真实情况,或打击报复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八条  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隐瞒或捏造事实,伪造或涂改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生活纪律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和用电规定,宿舍内藏、用易燃品和私自拉电线,私自拆动电装置者,按章处以罚款,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灾事故者,除赔款(含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员损伤的各种费用)、罚款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开除学籍并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住宿生擅自留宿他人、私自在外留宿或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经教育坚持不改者,应加重处分。擅自调换或另加门锁、占用另外床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作息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上课期间及门禁后,未经同意擅自离校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严禁学生在校园内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发现,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自修室及熄灯后在寝室聊天、打牌、看视频、玩游戏等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校期间怀孕,但不能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结婚证,未办理准生手续的,一经发现,报计生部门按规定处理后方可回校。

第二十三条  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第五条至第十五条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离校时,违反校纪校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五条  损坏、涂改院系尚在生效的布告或任意杜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认错态度好,能主动坦白错误事实,并作出深刻检查,确有悔改表现者;

(二)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者;

(三)有立功表现者;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三)胁迫、诱骗或唆使他人违纪、违规者。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者,给予下列附加处罚:

(一)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本学年奖助学金参评资格;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本学年和察看期间奖助学金参评资格。

(二)凡受到行政处分者,取消当学年个人荣誉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  违反党纪团纪的学生党、团员,由党团组织根据党纪团纪有关条文处理。

第三十条   处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系应及时查明违纪事实,掌握确凿证据,一般应于事发后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

(二)凡给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院授权给系研究审批,并及时将处分材料(含处分决定、旁证材料、学生检讨书、违纪事实核对表及审批原件)报院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工作处如对系处分意见持有异议,可要求系对该处分意见进行复议,如仍有分岐,报学院领导裁定。

(三)凡给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由系提出意见,并将处理材料(含处分或解除请示,学生检讨或申请书、违纪事实核对表、旁证材料)送院学生工作处核实,报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文。

(四)凡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系提出意见,报院学生工作处核实,呈送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因政治问题而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呈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五)凡涉及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或保卫科组织相关系部联合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后根据情节轻重办理。

(六)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由各系按学院相关规定自行处理,报院教务处审核,行文后,将处分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七)学生的处分决定,按审批权限分别在院、系范围内公布,同时,由系通知学生和家长。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分的申诉

(一)学校对学生处分应符合处分权限和程度的规定。

(二)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决定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有关学生申诉问题见《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六)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毕业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不能正常毕业。由学校委托用人单位负责教育、考察,待察看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鉴定,经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后,方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二〇一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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