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规定
(2012修订)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请假暂行规定》2003.3
为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作息规定
(一)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不擅离工作岗位,恪尽职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坐班制并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考勤;教学人员根据教务部门教学、科研工作安排进行考勤、还必须根据学校和系部安排的集中活动时间和值班工作要求进行考勤。青年教师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实行坐班制。
(三)教职工的考勤结果是人员聘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调资、奖惩及发放考勤奖的重要依据,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挂钩。
二、考勤管理
(一)请假必须事先认真填写统一格式的请假条,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方可执行。请假条一式两份,一份由部门完成月度考勤统计后作为附件送人事处备查,一份留给部门存档。请假时间结束后应及时到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请长假结束时还应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二)各部门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的考勤工作,各部门领导应经常检查、监督本部门教职工出勤情况,严格按规定审批本部门教职工的各种请假事宜,对违反规定处理,不得包庇纵容,徇私舞弊。同时每个月认真核实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情况。
(三)各部门应选定一位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考勤工作部门考勤统计表于次月二日之前报人事处。当月考勤表不按时交的,将影响到本部门员工的工资按时发放。
(四)人事处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落实全校各部门的考勤工作。
(五)对考勤工作弄虚作假的,除将弄虚作假情况通报全校外,还要追究当事者和部门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校纪处理。
(六)请假二天以内(含二天)由部门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部门审批后报分管院级领导批准。教师请假还需教务处批准。中层干部的请假均须由分管院级领导同意,因公到校外办事应当向分管院级领导报告。
三、请假规定
教职工因故不能到岗者,必须按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一)事假。
1. 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公休假或寒暑假处理个人事宜,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事假。
2.事假必须事先请假。
3、各部门请事假人数应严格控制,原则须保证该部门工作正常运转为准,特殊情况报经人事处酌定。
4. 事假待遇:
(1) 事假当年累计9天以上(含9天),按计薪天数扣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2)月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或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停发当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部分。
(3)请事假2小时以内,累计二次算半天事假;请事假2小时以上按半天事假计算;
(4)校岗津贴,交通补贴按计薪天数扣发。考勤奖按一天5元扣发。
(5)连续请病事假一个月以上的,在病事假期间停发电话补贴,回校上班后第二个月起恢复享受电话补贴。
(6)达到或超过3个月的,事假期间不计工龄和任职年限,并停办公积金。
(7)教师因事调课一次,按一天事假计算,因公调课按照公假处理。
(二)病假。
1. 教职工请病假二天以上(含二天),须有病历单和医院提供的正式疾病、建休证明(必须明确建休时间),在得到认可后方可休假;因患急病等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应事先打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并得到批准,事后再补办正式请假手续;临时性、短时间的请假,须报告所在单位负责人并得到批准,否则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2. 病假待遇:
(1)病假一天内不扣考勤奖。
(2)月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或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按照事假待遇第二条执行。
(3)病假超过2个月的,另按以下标准加扣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下同)的90%;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长病假)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4)新参加工作人员的病假工资,以试用期、见习期的工资标准为基数,分别按上述规定扣除。请病假1个月以上的,试用期、见习期相应延长。
(5)病假超过6个月列入长病假人员,长病假期间不计工龄、校龄。
(6)连续请病事假一个月以上的,在病事假期间停发电话补贴,回校上班后第二个月起恢复享受电话补贴。
(7)校岗津贴、交通补贴按照计薪天数扣发。考勤奖按一天5元扣发。
(8)教师因病调课一次,按一天病假计算,因公调课按照公假处理。
(三)生育假。
1. 女教职工请休产假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休假证明,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2. 女教职工产假98天(顺产)日历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165天日历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男方在妻子生产期间可享受七天照顾假。
3. 接受节育手术的,经指定医院出具证明,按照为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4.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教职工,原则上不安排夜值班。
5.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 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不安排夜班,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多胎生育者,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7.女教师产前检查或治疗时间计出勤,但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8.生育假待遇:
(1) 交通补贴,校岗津贴按照请假的计薪天数扣发。工资、考勤奖照发。
(2) 电话补贴从请假的下一个月起停发电话补贴,产假结束后上班的下一个月起享受电话补贴。
(四)探亲假。
1.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未婚教职工享受一年一次或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不再另行安排时间)。
2. 按照劳人险[83]16号文规定,台胞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未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二年一次的,按国内探亲规定给假。按照[83]侨政会宇第007号文规定,教职工因私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半年;超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3.探亲假待遇:
(1)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可以按照财务处相关规定给予报销路费
(2)在探亲假结束后的15天内,由人事处负责人签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3)探亲假期间交通补贴、校岗津贴按照计薪天数扣发。考勤奖照发。
(4)请探亲假一个月以上的电话补贴从请假的下一个月起停发电话补贴,回校上班后第二个月起恢复享受电话补贴。
(5)试用期、见习期未满,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五)婚丧假。
1. 教职工请婚丧假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报备人事处。
2. 婚假原则上应连续请假,因工作需要而无法连续请假需递交申请,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3. 教职工直系亲属(本人及配偶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可请丧假3天;需在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适当路程假。
4. 教职工双方晚婚的婚假为15天,非晚婚的婚假3天。
5. 婚丧假期间按照计薪天数享受3天的交通补贴、校岗津贴。考勤奖照发。
四、学习日考勤规定
1. 教职员工必须参加学院、系、专业所规定要求参加的学习活动。学习日请假需事先提前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查。
2. 请事假1 次或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扣减考勤奖的30%,请病假一次扣发考勤奖的15%。迟到早退,每次扣发考勤奖5元。无故不参加的,扣发全月考勤奖。
五、培训进修考勤管理
1. 经学院批准的个人第一学历的学习假(半脱产进修、函授培训等),整个学习期累计学习假不超过30天(或整个学习期给予48节课时减免),学习期间每天扣考勤奖2.5元(如遇学习日按学习日事假一半扣发考勤奖)。
2. 学院选派教职工参加各种培训、进修,时间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不享受校岗津贴、交通补贴;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不享受考勤奖。
3. 出国进修期间不享受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如遇特殊情况,由学院特批)。
4. 已经与学院签订进修协议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学习期间可以享受减免三分之一工作量的待遇。
六、旷工及其处理
(一)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到岗上班的。
3.无故不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安排的集中活动的。
4.病、事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他职业的。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调配岗位上班,或擅自离开所聘岗位到其他岗位工作的。
6.教职工迟到早退当月累计达4次作为旷工1天处理;迟到早退或上班期间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
7. 教师上课迟到或早退的,或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私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人代课的,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并结合《华南女子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旷工、旷课处理:
1.旷工半天者,扣发当月1天工资,年终奖中的基本奖扣发半个月;旷工一天者,扣发当月2天工资,年终奖中的基本奖扣发一个月;以此类推。
2. 旷工半天扣发当月考勤奖、校岗津贴的50%;旷工一天以内扣发当月考勤奖、校岗津贴;全年累计旷工2天,扣发三个月考勤奖、校岗津贴;全年旷工3天扣发六个月考勤奖、校岗津贴;旷工4天扣发全年十个月考勤奖、校岗津贴。教师旷课2个学时计旷工一天。
3.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按自动离职处理,学院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七、附则
(一)教职工假期内应按学院保卫处的安排进行值班,不得请假。
(二)某些工种确需在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加班的必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分管副院长核准,方可安排加班。加班的同志可安排补休或发给加班费,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运转,恢复体力的条件下,可安排调休,也可抵病事假。
(三)执行坐班制人员每天在部门进行签到,不得弄虚作假。
(四)凡7天以上的长假,在计算请假天数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寒暑假应连续计算。教师连续调课1周以上,应按连续假办理请假手续。交通补贴、校岗津贴、考勤奖按照计薪天数扣发。请假期间校龄补贴不扣发。
(五)迟到早退4次以下,每次扣发一天考勤奖。
(六)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201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