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闽华南学〔201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并进一步做好家庭贫困优秀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中央政府特设立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条 为将党和国家对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落到实处,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相关工作,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者应为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
第四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按照年度实行等额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均由上级部门通过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八条 学生在年度综合测评的基础上,按照评选的基本条件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审批表》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表》。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各系应在学生自觉申请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所在班团组织及师生的意见,综合考察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表现及家庭经济状况后,提出获奖名单并报送院学生工作处。
第三章 监督公示措施
第十一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结果经公示后上报。
第十二条 各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小组,负责本系获奖学生的测评、推荐和审核,接受全院师生和上级组织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系在评选前应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办法及学院的相关规定告知全体学生。各系的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再向院学工处报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系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系评选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学工处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