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章程

来源: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发布时间:2007-11-22浏览次数:295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章程

20061120日修改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决策管理,不断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工作条例》,以及学校性质、宗旨和发展需要,特修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

(一)中文名称: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二)英文名称:FUJIAN HWA NAN WOMENS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性质: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是私立福州华南女子文理学院暨附中校友会(200511月向福州市民政局申请校友会注册登记时,市民政局建议改名“福州华南女子文理学院校友会”)举办的、从事教育事业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公益性组织。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遵循“勤俭办学、无私奉献;多方筹资,不图回报;以教养教,滚动发展”的原则。实行学院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接受福建省、福州市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业务范围

(一)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培养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理论知识面广、创新和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的女性专业技术应用型人才。

(二)办学目标:学院根据学科发展和女性成才的规律特点,积极发展女性特色教育;立足服务地方经济,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坚持产学研结合,以质量求生存,以改革促发展,以特色创品牌,以现代化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手段,促进学院整体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的提高。努力把学院办成一所开放型的,具有鲜明特色的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新型大学为福建省的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办学层次以高等职业大专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创造条件争办高等职业本科学历教育,形成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办学格局。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办学规模:3000

)学历证书:学生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德育、体育鉴定合格,准予毕业者,发给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文凭。

第五条   学院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首山路49号(新校区,院部机关设此),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乐群路6号(老校区)。

第二章  学院理事会

第六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由举办者选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是学院的法人代表。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学院理事会”)是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  学院理事会的职责是: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在学院办学中的全面贯彻落实,负责对学院的发展规划、办学理念、人才培养、专业设置、资金筹措和重要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八条  学院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学院理事会章程;

2.审批、修改学院章程;

3.审批学院发展规划,听取并批准院长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听取并审议党委(总支)书记的年度党建工作报告,听取并审议财务处长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批学院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4.聘任和解聘院长,审议并聘任或解聘院长提出的副院长人选,监督“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

5.审议、推荐学院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根据党员大会民主选举及上级党委的批示,聘任和解聘学院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

6.审批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

7.审定教职工的编制、中层干部的职数,以及教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

8.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处理学院的债权债务、资产产权;

9.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10.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院理事会由9人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5人、院长1人、党组织负责人1人、教职工代表2人。理事长、学院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是学院理事会的当然理事成员。理事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或行政管理经验。

第十条  学院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7名。理事长由举办者委派.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经全体理事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其他理事均由上一届理事会推选,并由全体理事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学院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委托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代理。同时可根据需要设立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若干名。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不受年龄限制,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担任上述职务。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可列席理事会会议,但没有投票权。

第十二条  学院理事会设秘书1名,由理事会讨论并经投票表决产生。秘书负责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对理事长负责。

第十三条  学院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讨论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学院理事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听取并审批学院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议的应事先请假,并对会议将讨论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对会议所通过的决议表示弃权。

第十六条  学院理事会会议须作书面的发言记录,交由全体与会理事签字。每次理事会会议应由秘书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理事长签发并印发所有理事和相关部门或单位。会议记录及形成的会议纪要应存档。

第三章  行政组织   

第十七条  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院长、副院长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院长、副院长每届任期3年,经理事会聘请可连任,但年龄不超过70岁,其工资待遇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学院接受福建省、福州市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学院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院长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学生等各项管理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某一方面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院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2. 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聘任和解聘学校教职员工,制订实施奖惩制度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6.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领导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是院长对学院教育教学实施日常全面管理的最高决策形式。院长办公会议的任务是: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规;

2.讨论拟定学校改革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大基本建设立项和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立项及实施方案,提交学院理事会审批;

3.研究决定学期工作安排及阶段性工作安排、招生计划、学科和专业建设规划;研究决定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职工调入、调出;职工、学生奖惩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教职员工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党群社团组织在正常活动开展中的重要问题;研究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学院理事会交办的重要工作的措施;研究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临时性重大事项;

4.研究审定全院性的规章制度、统计报表;教学、人事分配、后勤管理等改革措施及实施方案;审定教学计划、新生入学教育方案、毕业生工作计划等工作方案;审定校庆、运动会等院内大型活动的实施方案;审定外事活动工作方案等。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

1.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安排;

2.会议一般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召开。党组织负责人、副院长、院长助理、院办主任为会议成员,顾问、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相关问题的研究。院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并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3.会议议题由院长办公室根据院长、副院长的意见进行征集,呈报院长确定;各部门及各单位拟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须于会前一周向院长办公室提出,经分管院长与相关部门会商协调后列入议题;

4.议题确定后,由院长办公室通知各位与会人员,并做好会务准备工作;各与会人员要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会议中各与会人员要认真负责地陈述情况、发表意见。研究的问题由主持会议的院长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5.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及做出的决议、决定,在未正式公布以前,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凡讨论涉及与本人有关的人事等议题时,要主动回避;

6.院长办公室负责会议录音和记录,会后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报院长审定签发;

7.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院长办公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并将落实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分管院长。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教育目的的实现和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学院的具体情况进行学校内部的机构设置,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学院制订人才培养计划和专业设置方案;制订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开设课程,选用教材;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合理安排各专业招生人数;报学院理事会审批后报教育厅备案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按规定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各类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开展以特色学科为核心的学科建设,孕育交叉学科,催生新兴学科,发展应用学科。对课堂教学、实践、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进行质量监控和评价。管理全院学生的学籍档案,审定学生的毕业、结业、肄业资格,报教育主管部门审理并核发有关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独立的人事管理制度。在理事会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内,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任务的需要,自主决定聘任教师和员工。根据内部机构设置和干部任职条件,决定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配备、任免奖惩。

第二十六条  学院聘任的专任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有计划地引进专业教师,聘请学院的客座教授和兼职教师。实施学历教育的专职教师数量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院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根据各类专业技术干部的任职条件,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聘任制。院长、副院长、财务处长辞职时,应提前两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报告,上述人员有严重违反聘用合同的行为,经理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学院各处室的负责人及重要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院长提出书面报告。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可随时解聘。所有聘任的教师、职员均应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对学院存续期间形成的资产进行分类造册登记、建帐。学院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年度财务执行情况,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检查。学院学费标准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民办高校收费标准执行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收费管理规定。

  

第四章  党群社团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建立党、团、工会、学生会等党群社团组织。

第三十条  学院党组织在教职员工和学生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开展工作。主要的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监督学院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负责人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规定决定或取消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员权利。

3.对学院教学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学院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负责人依法办学;

4.加强学院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

5.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6.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组织书记由学院理事会直接推荐产生,按规定程序报批;副书记可以由上级党委选派。

 

第五章 资产来源、性质及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和性质

(一)校友集资

(二)香港董事会资助

(三)美国亚洲基督教高等教育联合会董事会资助

(四)政府补助

(五)学生缴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经费和盈余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分立合并与终止清算

第三十六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以及分立、合并、终止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学院理事会报福建省教育厅批准。

第三十七条  当学院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时,由学院理事会报请福建省教育厅批准终止。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由理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织清算委员会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对学院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部清查,制表造册提请理事会处理。在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学院起诉、应诉,清算委员会酬劳从学院现存财产中优先支出。对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退还在校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预留安置学生的费用;

2.支付所欠教职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学院所欠的债务;

4.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终止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为准。如遇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按国家规定进行修改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修订权在学院理事会,自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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