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步,在全院范围内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学习氛围,切实加强学生学风建设,全面提升学生综合能力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评审程序
第二条 进步奖学金评定对象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大专(二、三年级)学生,已获其他各项奖学金除外。
第三条 进步奖学金评定等级、比例及金额
(一)进步奖学金评定等级
根据《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各专业学生大一或大二上一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与大一或大二下一学期综合测评成绩进步情况,设立进步奖学金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二)进步奖学金评定金额
1.一等奖学金,在专业内,大一或大二上一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与大一或大二下一学期综合测评成绩进步在专业内第一,每人1500元/一学年;
2.二等奖学金,在专业内,大一或大二上一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与大一或大二下一学期综合测评成绩进步在专业内第二,每人1000元/一学年;
3.三等奖学金,在专业内,大一或大二上一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与大一或大二下一学期综合测评成绩进步在专业内第三,每人800元/一学年。
第四条 进步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严谨求实,勇于进取,锐意创新;
4.无不及格科目(含选修科目);
5.大一或大二学年未受到校内处分;
6.体测合格
(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学年参评进步奖学金资格
1.当学年受到党团纪或校纪处分(含留校察看未解除的);
2.当学年受到两次系通报批评;
3.当学年必修及选修课成绩不合格的;
4.已获进步奖学金资格学生,在奖学金发放之前或发放后一学期内受学院处分者,取消其所得称号,停发奖学金。
第五条 进步奖学金评定时间
每年9-11月份评定。
第六条 进步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进步奖学金评定工作应在两学年学生素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进行;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福建华南女子职业进步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
(三)各系按照评审要求严格把关,审核初评名单后向全系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福建华南女子职业进步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福建华南女子职业进步奖学金汇总表》、《福建华南女子职业进步奖学金发放表》报送至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复核后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予以公布表彰。
第三章 监督公示措施
第七条 进步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选结果经公示后上报。
第八条 各系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评选小组,负责本系获奖学生的推荐和审核,接受全系师生和上级组织的监督。
第九条 各系在评选前应将进步奖学金评选办法及学院的相关规定告知全体学生。各系的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再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各系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系评选进步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如有未尽事宜,提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